山西大学201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实施细则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精神
2014年要继续保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基本稳定,实现就业人数持续增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更加充分;鼓励更多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及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针,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2、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教育,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走自主创业道路。
3、全面加强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努力把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4、就业工作要顺应市场需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
5、就业工作实行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录用名单公开和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公开的“五公开”原则。
6、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与办法
1、定向委培生按照合同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不办理派遣手续
2、国防生根据选拔培养办公室提供派遣计划直接派往部队.
3、国家统招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2014年6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依据毕业生签订的《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编制《山西大学毕业生就业花名册》,由省教育厅审核并办理就业手续,发放《就业报到证》。6月30日前未落实就业单位,学校原则上统一派回本人生源所在地或各省、市、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报到证发给本人。特殊情况需暂留学校的,须填写留档留户申请表。派遣到生源地或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的毕业生,在四年择业期内,联系到用人单位并签订了就业协议书,教育厅给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4、省外生源的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全部派回生源所在地如在本省就业,由生源地办理就业调整手续,如跨省就业,回学校办理就业调整手续。省内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的,如在生源地区内就业,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可办理调整手续,若跨生源地就业,由学校按规定帮助办理有关就业调整手续。学校每星期四到教育厅集中办理一次派遣,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学校档案馆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到保卫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及签约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即每位毕业生对应一个协议书编号,登记备案时以协议书编号为准),毕业生签约时必须使用自己对应编号的协议书才有效。毕业生对本人的就业协议书要妥善保管,协议书不得互相借用,复印无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需征得签约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由本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报告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补发协议书重新签约。协议书丢失,需及时补办,如不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缴纳300元押金,原协议书找到后将押金退还。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并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一年内因特殊情况,提出调整就业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研究同意后,报教育厅办理调整手续,超过一年不再办理调整手续。办理调整改派手续时需提供原单位解约函原件和新单位接收函原件,学校不再提供就业协议书。
因各种原因《就业报到证》丢失,需补办者,补办时间为:自签发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半年内,由学校上报教育厅补发《就业报到证》,自签发之日起,超过半年后丢失《就业报到证》者,不再补发《就业报到证》,由教育厅出具《就业报到证明书》。需办《就业报到证明书》的,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可以补办。
7、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派遣回生源地或有关人才交流中心。
大学生村干部签订聘用合同后,学校根据村干部聘用合同和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办理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到边远山区、艰苦行业、乡镇、农村工作的在校期间享受贷学金的,可视情况减免归还贷学金;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晋西北计划”的志愿者和内地生源进藏工作的毕业生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的同时,学校将视情况减免在校期间的贷学金,并给予一定的奖励。